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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dier & Cie 於 1844 年在日內瓦設立,由 Bordier 家族第五代管理。選擇這家銀行的理由是結構性的。以下所述,正是這一持有形式所產生的結果。

利益一致

合夥人對本行的債務承擔無限個人責任。 他們與客戶一同投資,承擔同樣的下行風險,這在結構的層面而非政策的層面上造就了利益一致,並減少了利益衝突。 不存在銀行家被要求推銷的自家產品系列。挑選在整個市場範圍內進行。 本行全然專注於私人銀行業務。它不經營投資銀行業務,不持有投機性自營頭寸,除以客戶自身投資組合為擔保的貸款外不提供任何信貸。

按客戶要求構建的財富管理

投資組合圍繞客戶自身的財務狀況構建,而非從一套標準系列中組配而成。由於不存在需要偏袒的自家貨架,產品挑選在整個市場範圍內保持開放。

決策與執行

決策在貼近客戶之處作出。本行能夠就市場機會與客戶的度身要求迅速行動。

長期關係

本行由同一個家族持有並領導已歷五代,沒有外部股東,因此它以長遠的視野作規劃,而非按報告季度行事。團隊規模精簡。

保密與審慎

合夥人自身的資產與聲譽是本行的後盾。這為嚴格的保密與審慎的風險管理提供了直接而切身的誘因。

一開始就訂明的收費

收費結構在關係開始之時即予訂明,因此在投入任何款項之前,客戶已知道本行據以取酬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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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投資建議,亦不構成招攬或要約。資格條件、服務與條款因司法管轄區與客戶而異。凡涉及您自身情況的事項,請與您的銀行家聯絡。
本頁面為譯文。如本譯文與英文版本有任何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資料來源:Bordier & Cie,Bordier in the Wealth Management landscape,2026 年;Bordier & Cie 2026 年集團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