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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詞彙表

> 家族財富延續、治理與傳承的關鍵用語。

The Continuity Compact（延續契約） 一套由四項原則構成的跨代財富傳承框架，包含 Govern（治理，確立決策權與家族治理架構）、Communicate（溝通，讓刻意的代際對話得以展開）、Prepare（準備，培養新生代的能力與準備度），以及 Endure（持久，建立足以跨越市場週期與世代交替的穩定守護關係）。這一框架所回應的，是有據可查的現實：家族財富能否成功傳承，取決於穩健的法律與稅務規劃，也同等取決於各世代群體之間刻意的溝通與共識。

Banquier Privé / Private Banker（私人銀行家） 瑞士法律上的一種身分稱謂，指私人銀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或董事總經理，其對本行的債務承擔無限個人責任，並親自管理客戶關係。依瑞士聯邦銀行法，存在一位或多位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即界定了私人銀行家的法律地位，彰顯個人的受信承擔，以及跨越世代的機構穩定性。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 (SCmA)（股份兩合公司） 一種受《瑞士債務法》第 764 條及其後各條規範的瑞士法律形式，其中一位或多位無限責任合夥人對本行的債務承擔無限個人責任，而投資股東則僅負有限責任。這一架構把合夥企業的問責，與股份公司募集資本的靈活性結合起來，在瑞士至今仍相對罕見。 Bordier & Cie 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轉制為 SCmA，同時保留合夥人的無限責任，作為一項有利於延續性的刻意治理選擇。

家族章程（或家族憲章） 一份正式的書面文件，載明一個家族的價值觀、使命、治理原則、決策流程，以及在財富守護、傳承與衝突化解方面的規則。家族章程在爭議出現之前就確立共同的期望，因而成為跨代財富傳承的奠基文件。研究顯示，訂有憲章的家族認為自身溝通有效的程度，兩倍於未訂憲章的家族，共同決策的有效程度則為 1.5 倍（UBS & Agreus，2025）。

家族委員會 一個由跨世代、跨分支的家族成員組成的議事機構，定期開會商議共同治理、投資策略、慈善事業與傳承規劃。研究顯示，服務高淨值客戶的顧問機構認為，定期的家族會議與溝通是最有效的財富傳承規劃策略，受訪機構中有 89% 認為持續的家族溝通節奏是傳承成功的關鍵（Cerulli，2024）。

新生代 家族成員中較年輕的一群，他們日後將繼承財富、領導角色或決策權。及早而刻意的財務教育、逐步參與家族企業或投資決策，以及逐級承擔責任，是讓新生代作好準備、以長遠眼光守護資本與家族價值觀的關鍵機制。下一代成員之中，僅有 23% 已充分或高度準備好管理繼承而來的財富（UBS & Agreus，2025）。

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 一種私人管理架構，負責處理單一家族（單一家族辦公室）或多個彼此無關的家族（聯合家族辦公室）的投資、稅務、遺產規劃、慈善事業與行政事務。家族辦公室以長期而整合的方式對待財富與傳世，通常提供稅務與遺產規劃、風險管理、受託職能、投資建議，以及各專業顧問之間的協調。

家族辦公室是長周期守護的定錨所在。

守護（stewardship） 以長期視野對資本進行負責任的配置、管理與監督，在經濟、社會與環境各個面向上，以保護並增進客戶與受益人的利益為先，而非以短期回報為先。

守護體現的是一種承擔：跨越市場週期，創造經久的價值並維繫機構的延續。守護者與資產管理人的分別，在於他願意在市場下行時持有資產，並讓家族的長期目標優先於季度表現。

耐心資本 承諾投入數年乃至數十年投資期限的資本，投資者願意放棄眼前的回報，以期取得可持續的長期增值。耐心資本的主要來源包括退休基金、主權財富基金、大學捐贈基金，以及跨越世代交替管理財富的私人銀行機構。耐心資本使顧問得以抵禦頻繁換倉或追逐短期市場波動的誘惑（Ivashina & Lerner，2019）。

全權委託授權 客戶授予銀行家或受信人的一項投資管理權限，容許管理人在議定的參數（風險承受度、時間期限、目標）之內代客戶作出買入、賣出與配置的決定，而毋須就每一筆交易事先取得批准。全權委託授權使投資組合管理能夠靈敏應變，在建立於信任與長期守護之上的私人銀行關係中十分常見。

控股架構 一個法律實體（例如控股公司、合夥企業或信託），持有並管理一個家族的資產、企業或投資。控股架構帶來行政效率、稅務優化、責任區隔，以及跨越世代交替的控制權延續，使各項資產能夠作為一個連貫的整體加以管理。

傳承計劃 一份載於書面的框架，指明誰將承接家族財富與資產的領導權、決策權或實益所有權，並涵蓋交接的時程、繼承人的成長里程碑，以及確保順利交棒的治理機制。傳承計劃把法律安排、人才培養與家族共識整合起來，以減少衝突並保全家族價值觀。訂有傳承計劃的家族，其下一代準備度高出 4 倍（UBS & Agreus，2025）。

信託 一種法律安排，由一位受信人（受託人）為一位或多位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資產的所有權，使該等資產得以依設立人的書面指示加以管理與分配。信託提供私隱、靈活性、免受繁複遺產認證程序之擾的保障，以及在財富與傳世上跨世代施加持久條件的能力。

Continuity Audit（延續性審視） 對一個家族的財富基礎設施所作的系統性評估，涵蓋所有資產的文件紀錄、數位檔案、帳戶與權屬憑證的存放位置、傳承規程、緊急程序，以及指定的受託人或受信人。Continuity Audit 把機構記憶保存下來，確保一旦某位關鍵家族成員無法履職，下一代仍能找到並管理全部資產，而不致延誤或流失資訊。

財富傳承 資產、決策權與家族價值觀由一代傳予下一代的過程，涵蓋法律、稅務、財務與人際各個面向。

財富能否成功傳承，取決於穩健的規劃，也同等取決於刻意的溝通：研究顯示，設有正式治理架構並保持定期溝通的家族，其財富留存率有可衡量的提升，傳承衝突亦較少。

遺產規劃 一套完整的法律與財務策略，涵蓋遺囑、信託、稅務效率架構、保險、授權書與受益人指定。遺產規劃旨在把稅務流失降至最低、保護私隱、確保資產依所有人的意願分配與管理，並為繼承人與受信人提供清晰的指引與法律上的確定性。2025 年，只有約每四位美國人之中的一位訂有遺囑，較 2022 年的每三人之中一位有所下降（[Caring.com](http://caring.com/)，2025）。

家族投資公司 一個法律實體（通常為控股公司或有限合夥），家族透過它集體持有並管理投資、營運中的企業或實物資產。家族投資公司把決策集中起來，讓下一代得以逐級承擔責任（透過共同管理特定持倉），並在多次世代交替之中把資本保留於家族架構之內。

Dynasty Trust（朝代信託） 一種經設計以跨越多個世代持有並傳遞家族財富的信託，在司法管轄區規則容許之處，其存續往往超出設立人子女與孫輩的一生。由於資產保留於信託之內而非直接分配出去，朝代信託得以讓財富避開一輪又一輪的傳承課稅，以及債權人或離婚配偶的追索，同時在長遠的視野上保全設立人的守護意向。

隔代信託 一種經設計把資產轉移予孫輩或更後代直系後裔的信託，中間一代並非直接受讓人。這一架構讓中間一代在其一生中得以取得收益或有限度的動用權，而本金則歸較年輕的受益人所有。家族採用隔代安排，是為了減少財富在每一次世代交替時被轉移並課稅所累積的稅負。

家族基金會 由一個家族設立並注資的慈善實體，以有結構且經久的方式引導其慈善捐贈。家族基金會提供一個載體，讓多個世代參與共同的使命、界定資助的優先次序，並在傳承資本的同時傳承價值觀。它也可作為新生代的練兵場，在一個界定清楚、後果較輕的環境中，讓較年輕的成員承擔治理責任並累積決策經驗。

外包首席投資官 一種安排，由家族或機構把其投資方案的設計、執行與持續監督，委託予以受信身分行事的外部專業人士或公司。外包首席投資官承擔資產配置、經理人挑選與投資組合監控的責任，使缺乏龐大內部投資團隊的家族，得以取用機構級的紀律，同時保留對目標與風險參數的控制。

投資政策聲明 一份書面文件，記錄規範一個投資組合的目標、風險承受度、時間期限、流動性需要與配置指引。投資政策聲明在家族與其顧問之間確立共同的期望，在市場承壓期間提供決策的參照點，並確保投資意向能夠跨越人事變動與世代交接，從而支撐延續性。

倫巴德貸款（Lombard loan） 一種以可交易證券投資組合作擔保的信貸，質押的資產既作為抵押品，又維持在投資狀態。家族運用倫巴德融通額度取得流動性而毋須賣出持倉，從而避免實現資本利得、保全長期部位，並應付短期的資金需要。可動用的信貸額度隨質押資產的價值而波動，抵押品價值下跌可能須追加擔保。

開放式架構 一種投資方式，機構提供取用廣泛外部供應商的產品與策略的渠道，而非把客戶局限於自家的內部基金。開放式架構旨在擴大可選範圍並減少與自有產品分銷相關的利益衝突，使顧問的推薦與客戶的利益一致，從而支持純粹依優劣挑選投資工具。

Core Holdings（核心持倉） 投資組合中的奠基部位，旨在長期持有，並提供組合核心而經久的風險敞口。核心持倉通常是分散且換手率較低的部位，因契合家族的目標與風險承受度而獲挑選，其周圍則可安排較具戰術性或較為專門的配置。維持穩定的核心持倉，體現的正是耐心資本與長期守護的原則。

揮霍限制信託 一種載有特定條款的信託，該等條款限制受益人轉讓、質押或移轉其權益的能力，並限制受益人的債權人對信託資產的追索範圍。揮霍限制安排保護財富免於輕率管理、外部索償或不當影響，同時容許受託人作出有節制的分配。家族運用這類安排，為較年輕或經驗較淺的受益人保全資本，同時支應其所需。

信託設立人（settlor） 透過把資產轉入信託並訂明該等資產應如何持有及管理的條款，從而設立信託的人。信託設立人亦稱授予人或創辦人，由其界定受益人、受託人的權力，以及規範分配的各項條件。資產一經設定入信託，控制權即移轉予受託人，受託人必須依信託設立人所記載的意向與適用法律加以管理。

受託人 持有信託資產法律所有權的受信人，依信託文件與適用法律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該等資產。受託人負有忠實、審慎與公正的義務，且必須為受益人而非為自身的利益行事。挑選一位有能力且獨立的受託人，是延續性的核心所在，因為這一職務可能跨越多次世代交替而持續存在。

受益人 有權從信託、遺產、基金會或保險安排中獲得利益的個人或實體，其利益可以是收益、本金或資產的使用。受益人可持有現時或將來的權益，其應得部分可以是固定的，亦可交由受託人酌情決定。清楚指明受益人及其各自的權益，能減少含糊之處、限制爭議，並支撐財富的有序傳承。

授權書 一份法律文件，由一人授權另一人代其處理財務、法律或行政事務，可以是概括授權，亦可以在界定的範圍之內。持久授權書在授權人喪失心智能力時仍然有效，使受信任的代表得以在毋須法院介入的情況下處理其事務。在延續性的框架之內，授權書確保在患病或喪失行為能力期間，各項決定仍能不間斷地作出。

住所地 一個人視為其永久居所、並有意返回的司法管轄區，有別於居住地或國籍。住所地對收入、資本與遺產的課稅，以及對規範一個人遺產繼承的法律，均帶有重大影響。由於跨境家族的資產與成員可能分布於多個司法管轄區，確定住所地是傳承與遺產規劃中的一項核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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